冶金与环境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红柳精神”的冶金、环境领域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理工大学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结合冶金与环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兰州理工大学冶金与环境学院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主要管理机构,协同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组织共同执行。
第二章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礼貌待人,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
第七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在学业、经济、就业等方面恪守诚信,不得有考试作弊、恶意拖欠费用等行为。
第三章 学习与学术管理
第八条 课堂纪律
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课堂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室,不得在课堂内吸烟、使用手机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尊敬教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互动,按时完成并提交作业。
第九条 考勤管理
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由班级学习委员或任课教师负责。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事假需说明充分理由。
请假时间为3日以内,本科生由班长签字、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研究生由班长、导师签字、辅导员审批;请假时间为4-7日,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为8-14日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院长共同审批,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为14日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定,院长审批,学院备案。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到期后1日内,由本人持被批准的假条向辅导员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情况将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规范
在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科研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杜绝任何形式的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相关后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宿舍生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按时归宿,不得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或外宿,须提前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并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保持宿舍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学院及学生组织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与评奖评优挂钩。
第十三条 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炉、电吹风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宿舍应切断电源、关锁门窗。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饲养宠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高音音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按规定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空床位;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五章 安全与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防火、防盗、防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浏览、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文明上网。
第十七条 如遇火灾、地震、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服从指挥,按照应急预案有序疏散和应对。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制定安全预案。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教师指导。严禁携带食物、饮品,严禁追逐打闹,未经允许不得触碰任何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不得将实验室相关化学用品私自携带出去。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必须严格遵循安全规程。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操作步骤及潜在风险;实验中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实验服、护目镜),严禁进行任何未经教师授权的操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荐参与校级及以上评奖评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将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申诉与维权: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管理职责
学工办:全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
班主任/辅导员: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学业指导及成长成才服务。
学生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应在学院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生自我管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十五条 家校联系机制
学院将建立常态化家校联系制度,通过家长会、线上平台等方式,就学生的学业、心理、纪律等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院设立心理辅导站,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与个体咨询,帮助学生提升心理调适能力,培育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涉及的事宜,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由冶金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