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冶金与环境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维护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分类建设管理,实验室制度建立,实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建设,仪器设备、化学药剂、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实验室日常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各级领导以及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冶金与环境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甘肃省、学校及学院出台的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遵循科学规律,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实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岗位评聘、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和学院安全员组成。
(1)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监督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整改督查,对于不整改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院长和书记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学院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层层签订实验室安 全责任书,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 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参与检查不得低于6次;督查实验室安全 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负责协调配合 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学院实验室安全检 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0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安全 准入;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容器、高温设备等危险 源的管控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相关通知、信息、管 理情况等。协调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 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学院副职领导,应负责对接学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相应职能部门落实其在学院层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与要求。
(5)教学基层组织、实验中心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负责所属实验室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所属各实验室安全责任,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到个人,明确责任制;根据所属实验室特点和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监督所属实验室做好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保证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的督促落实;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学院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包括本实验室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实验值班制度等),并督查本实验室实验人员的执行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履行实验室日常安全巡视职责;落实和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更新安全标识信息;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院、系两级安全员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监管人。院级安全员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1名本院在职教师兼任,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实验室安全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代表学院履行实验室日常安全巡视职责;及时更新安全钥匙;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系级安全员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定研究生担任,每间实验室安排1名安全员,并报院实验中心备案,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遵守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维护和检查实验室日常环境和卫生;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包括: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通过相应考核;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人报告;保持实验室良好的环境和卫生;配合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本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新进实验室人员(包括新进教工、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校、院、室三级安全培训。各实验室根据学科和研究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高温高压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审核和监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2)化学品使用教师是化学试剂管理直接责任人。毕业生及退休教职工结束研究工作后,必须在离校或离岗前清理化学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做好处理和移交,由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在离校单上签字。
(3)每间实验室都要建立化学试剂台账,每学期进行一次试剂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学院安全员。为避免重复购买和积压,购买试剂前应查阅现存试剂台账,购进试剂后及时记账。
(4)实验室内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试剂,一般试剂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温度低于30℃的柜内即可。实验台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严禁将化学试剂存放在阳台、暖气片旁边、楼道等部位。
(5)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保持双人双锁管理,且存放在专业危险化学品试剂柜中,分类隔离存放。
(6)各种压缩气瓶必须用专用气瓶架或铁链固定,在明显处悬挂状态牌和信息牌。气瓶应远离热源(如明火、电池等),避免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其外表的漆色标志应保持完好,清晰可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九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有涉及的实验室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要实行液固、酸碱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每间实验室均要有单独的仪器设备台账。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危险设备(加热、加压、制冷等)的安全管理。设备使用人是设备使用期间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设备管理人负责设备维护、实验人员培训,是设备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志,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电阻炉等明火高温设备工作期间必须有人值守,设备使用完毕后立即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3)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4)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水电安全管理
(1)用电实验室内应配备专业配电柜,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任何设备或物品遮挡配电柜或开关盒;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实验室内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严禁电热器、饮水机开机过夜。
(4)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学院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学院安全员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各研究室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8)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妥善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第十五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各系、实验中心、科研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2)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实验中心(系)、实验室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安全员并通报相关实验室限期整改。
(3)自查项目可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其中,各基层组织每年至少对所属实验室进行6次检查;科研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等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事故发生实验室负责人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如被盗,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罚,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学校保密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各项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制度参见《冶金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冶金与环境学院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