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人担任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3.危险化学品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4.易燃危险和有毒药品,应严格控制领用,易燃危险药品,如酒精、煤油、有机低沸点的试剂,一次最多只能发3-5千克。因特殊情况,一定要多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才可以领发。剧毒药品,如砷化物、氰化物、可溶性钡盐、汞等,易爆的药品,如三硝基苯、氯酸钾(钠)、三硝基甲苯等,采取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并需先填写危险物品领用单(把用途、数量、谁使用等内容填好)后才能发放。
5.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盛放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的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7.剧毒物品应存放在保险箱内,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由学院领导和实验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在节假日期间进行重点检查。并定期检查存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有无破损,剧毒物品有无渗漏,有无污染,易燃易爆品有无暴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对使用多余后或失效的化学物品,不得随意处理,必须严密封装及时退回化学危险品仓库,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