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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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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实验安全,依据《冶金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实验室须在墙面显著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则》、《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学生实验守则》。研究生导师、本科实验指导教师是使用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生进行实验时,导师要随时做好安全指导。本科生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全程跟班指导。

第二条 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新进教工、研究生、本科生)均需经过校、院、室三级安全培训。本科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本科生实验课程的安全培训,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负责所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安全培训,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新进入本实验室的教工和研究生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包括辨别安全隐患、了解应急预案、日常安全指导和实验过程安全指导等。

第三条 各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包括所有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编制《实验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并置于醒目处便于取阅。教学实验由《实验教学大纲》编撰人和实验操作教师共同编制;科研实验由指导教师编制。实验人员应熟知本实验室危险源及所进行实验的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在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危险实验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如护目镜、口罩、防毒面具、手套等)。严禁在实验室抽烟、饮食,严禁在实验楼内任何部位使用明火。

第五条 实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危险实验需双人值守。

第六条 开展过夜实验时,应事先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分管副院长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向楼宇门卫值班员报备。过夜实验必须有2位(及以上)实验人员同时在场方可进行。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熟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前、后进行检查。应熟悉实验室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紧急洗眼器、喷淋装置、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并熟悉实验楼安全疏散通道。

第八条 所有化学品需按规定入柜加锁存储,附药品清单,并建立使用台账。危险化学品必须双人双锁管理,分类入柜存储,附药品清单目录,并建立危化品专用台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必须在实验室管理处的危险化学品平台上购买。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 L或100 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 L或50 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 L或20 kg。

第十条 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应附有清晰标签。严禁往下水道、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且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需按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执行《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实验室过期药品按危险废物处置,方法及要求如下:①标签清晰的固态药品,按化学试剂配存表要求分类装箱,纸箱长宽尺寸最好不要超过500 mm×350 mm。装箱时试剂不得叠放或堆垛,试剂总重量(不含纸箱)要标识在箱子上。②标签清晰的液态试剂,按固态药品的要求装箱,试剂瓶密封不好的,应套装塑料袋封装,确保无泄漏。③标签不清晰的药品或试剂,应明确其化学成份,贴上标签后再处理。④装箱药剂封存后,设置危废标识,待实管处通知,转入危废中转站。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气瓶使用相关规范要求。进入实验室的气瓶应在学校规定的持有正规营业执照的供气方购买,并按使用规范开展实验。储气钢瓶必须竖直摆放,并用架子或套链固定,在醒目处配备状态牌和信息牌,且远离发热源。气瓶存在如下安全隐患不能进入实验室:①未实施定期技术检查。②气瓶及充装气品信息不清。③气瓶安全附件不全。④气瓶钢印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第十三条 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配电箱和电闸箱,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进行电焊或气焊。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准则,或存在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事故的实验室,根据发生行为或存在隐患的属性进行违规扣分制处罚,每个实验室每次赋予安全总分12分。实验室一学年内累计扣分达12分,对实验室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关停所在实验室,责令为期1周的隐患整改,同时开展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相关文件与措施的学习,在1周内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并且该实验室通过学院整改验收后,实验室方可开放,并取消该系级实验室安全员(学生)当年院校评奖评优资格。实验室一学年内累计扣分达24分(第一次12分扣完,整改学习后再次扣完12分),对实验室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关停所在实验室,责令为期2周的隐患整改,同时开展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相关文件与措施的学习,在2周内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并且该实验室通过学院整改验收后,实验室方可开放,并取消该实验室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当年院校评奖评优、职称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具体安全责任隐患或事故认定及相应扣分值见本细则附件1。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学生,学院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且学校有权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其法律责任按情形追究,民事赔偿由受害方(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行政违法由行政部门、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分别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将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及责任界定结果,视情节取消责任教师当年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资格;其法律责任按情形追究,民事赔偿由受害方(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行政违法由行政部门、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分别依法追责。

第十七条 对一学年内累计扣分小于10分,且管理认真、积极整改的实验室安全员(学生),下一学年在其评奖评优中给予创新素质奖励2分。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认真负责,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实验室,年终考核时视学院当年财力,给予一定的奖励津贴。

第十八条 以上所涉及实验室包括冶金与环境学院所有科研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室和科研业务室。

第十九条 本细则条款若与上级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内容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冶金与环境学院实验中心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