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训

仪器设备报废、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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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20 来源: 浏览次数:

1.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过长,且没有违章操作而自然损坏且自己无法修理的,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及时修理,实在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填报《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报请学院主管领导组织专家评估、审核、批准后再上报学校国资处及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2.由于实验教师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根据设备损坏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长短,报请学院领导、国资处处以一定的赔偿金额。

3.学生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维修材料费、维修费等,不能修复的原则上按原价赔偿,对于价格较高的仪器设备,酌情按比例赔偿。如属于实验指导教师的责任,应由教师赔偿。

4.出租、借用的仪器设备,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使用者应负责维修或按原价赔偿。

5.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实验管理处批准,私自拆卸、改装、外借仪器设备者,必须限期复原,并处以设备原价30%的罚金。

6.凡丢失仪器,均由管理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情况,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